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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关于建立个人会员登记制度的决定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文件

中技经[2003]发文第16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关于建立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的决定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21次会议2003114日通过)


    根据中国科协《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精神,经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21次会议研究决定,从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后,实施
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必须拥有由本会给予的个人会员登记号。

2.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时,必须同时表注个人会员登记号。

3.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登记号为11位编码。

第一部分3个编码位中国科协规定的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代码I03

第二部分2个编码为个人会员在本会的隶属关系。00为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会成员及研究会总部工作人员的代码。01——34分别为北京至澳门的代码。41——67为各个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代码。

第三部分5个编码,由个人会员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经济研究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规定,每位会员一个编码。

第四部分1个编码,为个人会员在本会中的地位标识。其中,名誉理事长、顾问用“H” (即Honorable  Member),高级会员用“S”(即Senior  Member),会员用“M”(即 Member),学生会员或青年会员用“A”(即Associate  Member),外籍会员用“F”(即Foreign  Member)。

4.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其中,总部发展的直属会员由研究会办公室直接编号,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经济研究会和各个分会、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按研究会办公室给定的编号范围自行编号后报研究会办公室确认。

5.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在本会只能拥有一个登记号。

6.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个人会员登记号将报中国科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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