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全体会员、从事技术经济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正在技术经济学科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人员。
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上述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三、学会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会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对会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及分支机构成员推荐和任职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强主办期刊投稿审查,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文章,一经查实,立即退稿,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四)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秘书处是学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会秘书处举报,秘书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备案,并提交学术委员会鉴定;
(二)学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调查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查并作出答复;
(五)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四、处理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学会任职、撤销已获奖励、通知所在单位、开除会籍以及学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会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理事评选、评优评先、人才推荐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资格;对已获得的学会任职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知所在单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在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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