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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9-04-02

2019 年 4 月 2  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六届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讯)审查通过。2024 年 11 月 2  日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 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技术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标准研究与 应用,通过加强技术协作、信息共享、标准制定等方式,为相关行业 组织提供标准化服务,推动技术与产品的产业化应用,推进我国的标 准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相关工作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为满足 市场和创新需要,由本学会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在学会范围内约定采 用,同时也可供社会自愿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会的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的原则,吸纳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 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

学会支持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其他相关方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学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 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学会在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中,鼓励将团体标准转化为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学会团体标准应满足 市场和创新的需求,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 准空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理事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会标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并指导实施,落 实学会理事会有关促进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决定,制订并完善 学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制度,指导秘书处研究制定学会标准化工 作发展规划,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学会标准化工作质量;

(二)整合学会会员及分支机构资源,加强与其他相关学会及行  业协会在标准化工作领域的合作,建立技术经济标注化工作协作网络, 组织召开学会标准化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学会标准化工作经验,研判  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发展态势,明确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思路;

(三)积极推动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及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学会团 体标准的宣贯应用及解释说明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团体标准的修订、 废止和转化为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等相关工作;

(四)推动设立全国工程技术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利用  学会各分支机构的专业资源,推动开展技术经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的  研究制定和先进标准的应用工作,加强技术经济国家标准的推广普及、 宣传贯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标准化研究及应用的培训交流活动,建立技术经  济标准化工作专家库,系统跟踪国内外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动态,举  办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学术会议,搭建技术经济标准化工作交流平台, 为学会会员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标准化专业服务;

(六)完成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 任务。

第六条 在学会秘书处设立标准研制与管理部,负责学会标准化工作  的推进及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报批、学会标准的项目管理、标  准平台管理、标准化服务等工作。标准研制与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 依托学会标准化研究分会承担团体标准研制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及管理 

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放、透明、公平;

(二)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有利于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

(六)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七)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八)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 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和废止等。

第九条 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相关方均可向学会标准研制与管 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提案)。

第十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汇总标准立项建议(提案),组织征求 有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及相关方的意见,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 被采纳的立项建议,由学会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在学会内部及相关方征集、协调确 定团体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工作 组组建方案,经学会团体标准研制与管理部确认后成立团体标准 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 广泛的代表性。凡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相关方均可申请加入 工作组。

第十二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组织协调起草单位开展团体标准编 制工作,包括起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并起草标准的编制说明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写模 版可参见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应在学会分支 机构、单位会员及相关方中广泛征求意见;有必要时,征求相应的国 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 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十五条 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形成团体标准的送审稿。学会 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应委托相应的标委会或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团体 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查组应由 5~7  名业内专家组成。技术审查原则 上应当协商一致或经 3/4 以上的审查专家表决同意方为通过。起草 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 成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交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学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 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十八条 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将团体标准的报批稿提交学会秘书处批 准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研制与管理部负责标准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档案 整理保存、标准文本的印刷、标准的备案以及学会标准管理信息平 台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 月。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与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 准研制与管理部组织复审, 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复审结束时要填写学会 标准复审意见表。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 的学会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 的学会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 订。

(三)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学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 准号不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学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进行少量修改或 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产业、技术和市场发展需要时,可随时对标 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应按标准审查程序进行, 由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向学会报送审查纪要和标准修改通知单,并 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应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团体标准转 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转化后团体标准 自行废止。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学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可依据标准开展解 读、宣贯与培训活动,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验证、认证 和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相关方积极宣传学会团 体标准,自愿采用学会团体标准,并推动学会团体标准被行业、地方 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采信。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团体标准合法性、 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使学会团体标准得到社会更 多方面的认可, 并力争有更多的学会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以推动和支撑国家和地方工作发展为目的, 学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  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学会团体标准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及相关方,如 涉及产品标准,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学 会团体标准编号。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不定期对学会的团体标准实施情况 进行调查分析。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就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向学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对引起社会质疑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学会标准研制 与管理部将予以核实,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将责令起草单位及时 进行改正。

第三十三条 学会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学会 标准研制与管理部负责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学会废止相关团 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将依据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系列国家标准 (GB/T 20004)对学会团体标准开展不定期评估,对不符 合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内部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会制定的某项团体标准如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 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的,由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责承团体标准工作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学会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 示。

第三十六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要求,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不得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如有发生, 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版权。学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 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学会会员或非会员均可通过 学会标准研制与管理部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专利。学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  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 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适当的程序取得学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标识。学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 体标准”,英文标识“T/CSTE”,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依据学会 标准开展的验证、认证、检测和推广等活动,可在取得授权后使用 此标识。

第四十条 共同标准。学会与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的联合 团体标准,应在提案阶段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经费、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标准发布后各方依据标准开 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的责、权、利等事宜达成一致;标准制修订 与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标准的使用。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学会团体标准时 应取得学会的同意,依据学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 通过学会批准授权。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谁需求、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筹集资金。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同时接受有 关政府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会标准相关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出版、推广, 以及学会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由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第七届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秘书处解释。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