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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2026-04-01

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STE标准)管理效能,依据《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拟对2020—2021年度发布的CSTE标准开展复审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组织复审,结合标准实施应用情况给出复审结论建议。

一、复审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CSTE标准。

二、复审内容

(一)协调性: 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

(二)适用性: 标准的适用范围详细具体,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标准服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的产业化推广的程度。

(三)规范性: 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引用的标准没有“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的情况。

(四)有效性: 标准得到明确的实施应用,且取得了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相关正式报告)、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或企业内控的标准文件中引用)、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国际国外采信等。

三、复审结论

(一)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均不存在问题,且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CSTE标准复审结论可以为“继续有效”。

(二)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CSTE标准复审结论应为“修订”。应予修订的CSTE标准,在报送复审结论后,应同时提交《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和主要修订内容草案。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将按照CSTE标准的立项程序进行办理。

(三)没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的CSTE标准,复审结论宜为“废止”。复审结论为废止或逾期未反馈复审结论的CSTE标准,将通过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官网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以公告形式废止。

四、相关要求

(一)复审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二)复审方式: 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2)。

(三)复审组织方: 由第一起草单位组织复审。

(四)材料报送: 复审组织方应于2026年7月15日前,将各项CSTE标准的《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报送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联系人: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李老师
18303445697
lihuiqing@cste.org.cn


附件下载:

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  2020-2021年度发布的CSTE标准清单.docx

附件2:《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doc


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2026年4月1日